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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實施畜牧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。

刊登日期:2016/12/19
發文日期:2016/12/19
發文字號:府動防一字第1053401432B號
主旨:公告實施畜牧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。
依據: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4條。
公告事項公告: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4條。一、實施期間:自公告日起至修正日止。
二、實施目的:落實豬隻畜牧場、家畜(肉品)市場及屠宰場防疫措施,防治動物 傳染病之發生。
三、實施區域:本縣轄內豬隻畜牧場、家畜(肉品)市場及屠宰場等場所。
四、畜牧場之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:
(一)畜牧場出入口處應設有清洗消毒設施(如消毒槽)及噴霧消毒設備等供人 員、車輛清洗消毒,消毒劑應至少1週更換1次以上。
(二)動物運輸車輛、飼料車、化製場集運車及訪客車輛進入場區,應經過確實的清洗消毒程序後才能進出。
(三)新引進豬隻應依規定備有動物來源及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單,並確認豬隻健康狀況及其來源牧場之防疫措施,經完成應該執行之預防注射工作且確定其健康而無潛在感染之虞後,才能進入動物群飼養。
(四)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、執業獸醫師(佐)發現豬隻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、不明原因死亡或發病率達百分之十以上時,應立即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並劃定隔離區,限制發病豬隻群移動,同時加強各項防疫措施,防止疾病擴散。
(五)畜牧場場區、辦公室及每棟畜舍出入口均應設置消毒槽,供員工進出消毒用。
(六)畜舍空出時,須經徹底清洗及消毒,並應空置1週以上再引進豬隻飼養,飼養前應再進行消毒1次。
(七)注射用器械應保持清潔衛生,以避免機械性傳播病原。
(八)豬隻屍體處理場地應每日清洗消毒,並應依規定以掩埋、焚化或化製方式處理。
(九)消毒所使用之消毒劑應選擇有效之消毒劑種類及稀釋倍數正確使用,至少每週實施1次全場徹底消毒。
(十)畜牧場應設置「畜牧場衛生管理工作紀錄簿」,每日詳細登載必要防疫措施執行情形,包括豬隻健康狀況、衛生管理、預防注射及消毒措施等事項,並經畜牧場特約獸醫師(佐)或執業獸醫師(佐)確認簽章,以供動物防疫人員查核。
五、家畜(肉品)市場及屠宰場之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:
(一)家畜(肉品)市場及屠宰場出入口應設有消毒設施(如消毒槽)及噴霧消毒設備等供人員、車輛清洗消毒,消毒劑至少1週更換1次以上。
(二)動物運輸車輛、化製場集運車及其他車輛進出場區,應經過確實消毒程
序後才能進出。
(三)家畜(肉品)市場及屠宰場應於每日拍賣或屠宰作業結束後,徹底消毒;休市(宰)日應將繫留場淨空,場區及繫留場應經徹底清洗後進行擴大消毒。
(四)家畜(肉品)市場及屠宰場應設置「防疫衛生紀錄查核表」並派消毒作業人員每日消毒及記錄,以供動物防疫人員查核。
六、本措施規定各項工作,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配合辦理,違者依動物傳染病 防治條例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。